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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02-08 點此:21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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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過去的長假
你已經花了一大筆錢
去旅游 去隨份子
你以為這就完了嗎
馬上雙11 雙12又來了
女朋友正在往購物車里
不停地搬東西
可是
你是不是知道
有一筆錢
你一直沒去拿呢?
不信?
你去問問小區保安
他是這么說的?
他們什么都不知道?
好吧
我們來看看電視臺報道
是怎么說的
有筆錢你一直被人拿走
卻渾然不知
一起看看這段視頻!
這就是你的錢?。?/p>
你可曾想過
物業用公共區域打廣告
經過你的同意了嗎?
物業電梯廣告收入又該歸誰?
廣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告知全體業主了嗎?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小區電梯等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可以用于補充物業公司的專項維修資金。電梯間、小區樓房外墻等部位都屬于業主共同所有,業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同時,依據“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這部分廣告收益應該屬于業主所有。
多數業主不清楚廣告收益歸誰所有
天津不少小區的設施里都張貼著商業廣告,包括告示欄、電梯內,各種超市、房產、投資理財廣告、商品優惠等信息內容不計其數。
每隔一段時間,廣告內容就會更換,可很多小區的物業從沒有把這部分廣告收益交給業主。 大多數業主并不清楚這部分收益歸誰所有。
律師說法:廣告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
電梯間、小區樓房外墻等部位都屬于業主共同所有,業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同時,依據“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這部分廣告收益應該屬于業主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章第55條規定,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這筆費用。
物業公司利用公用地方進行經營活動需征得業主同意。
另外,業主對利用公用地方所得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再看看這個
↓↓↓
2016年3月,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個案例,
講的就是物業公司在電梯等公共區域發布廣告,
而廣告收益最終應該歸誰的問題。
法官明確說:
▼ ▼ ▼
物業的電梯廣告收入
應該歸你!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例
物業公司在沈陽市大東區鵬利花園AB區樓道、大堂、電梯內等公共區域,刊登了大量廣告,廣告主先后支付給物業公司26萬余元。
小區業主委員會認為,物業公司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廣告,收取廣告費并私自占有使用,違反《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公司則稱,從2004年經過政府批復和招投標備案取得該區域的經營權,運營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區的物業費只有每平方米1元,B區每平方米1.5元。物業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況下,一直虧損運營。這筆錢款已用來補充物業費收入嚴重不足部分。
雖然物業公司解釋了很多,但最終,法院依法判決26萬元廣告費歸全體業主共有。
這到底是為啥呢?為啥咱就沒想到呢?
解讀
不經同意物業無權獲公共區域收益
法官表示,物業公司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應歸屬全體業主共有。未經全體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公司無權使用該收益。
也就是說,物業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區任何公共區域從事打廣告等經營活動,你都有權利去討要其經營所得,或者有權拒絕物業從事此類活動。
我們應該怎么領這些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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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業主委員會,全體業主通過業主委員會去跟物業管理協商這筆公共性受益如何分配。
2、小區的物業管理處應把公共性收益的明細賬目公開。
3、雙方協商一致后,物業管理處應該分配給業主的錢交給業主委員會,再由業主委員會平均分配到各個業主手上。
4、若雙方協商不一致時,業主委員會有權重新評定物業管理公司,重新選擇物業管理公司。
每日新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