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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08-23 點此:1712次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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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銀行理財產品
1. 現有理財業務監管規則
2. 理財業務的模式
3. 銀基合作
二、證券公司
1. 證券公司主要業務范圍
2. 證券公司資管產品分類
三、基金公司
1. 基金公司業務種類
2. 基金專戶及其子公司專項資管計劃
四、信托公司
1. 信托公司業務種類
2. 投資范圍與投資限制
3. 信托的分類
五、投資人保護
1. 合格投資者
2. 產品銷售規則
3. 穿透原則
六、金融產品合規性的綜合考量
1. 產品設計合規性
2. 產品銷售合規性
3. 相關機構合規性
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快速發展及人們投資理財意識日益增強,傳統的理財方式遇到變革,人們不滿足于穩健型的銀行儲蓄存款,各種創新型的理財產品以其高回報率吸引投資者的目光,加大了投資風險。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也給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增加了強大動力,促進金融市場格局的轉變和人們投資理財方式的轉變。互聯網金融天生具有成本低、覆蓋廣、效率高、發展快、管理弱、風險高等特點。創新性的金融產品加上互聯網化的銷售模式,使得人們越來越難看透所投資的產品的真實面目。本文試圖從監管機構角度出發分類分析產品的合規性,并結合券商、基金、信托、銀行自行發行或代理銷售的產品案例加以總結分析,以期為大家后續學習打開思路。
一
銀行理財產品
1、現有理財業務監管規則
1.1從2004年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誕生以來,銀監會共出臺29部相關文件/征求意見稿對其進行監管,內容囊括理財業務的資格準入、投資方向、風險管理、操作規范等各個方面。具體列表如下:
標題
文號
14年征求意見稿是否廢止
16年征求意見稿是否廢止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銀監會令[2005]2號
是
是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銀監辦發[2005]63號
是
是
關于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6]157號
是
是
關于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6]164號
是
--
關于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7]114號
是
--
關于進一步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有關規定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7]197號
是
--
關于調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7]241號
是
是
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8]47號
是
是
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8]259號
是
--
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發[2009]65號
是
是
關于規范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發[2009]113號
否
是
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報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9]172號
是
是
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發[2011]91號
是
是
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發[2013]8號
否
是
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銀發[2006]121號
否
否
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
銀監發[2008]83號
否
否
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發[[2009]111號
否
否
關于印發《銀行業個人理財業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銀監發[2009]115號
否
否
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發[2010]72號
否
否
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
銀監發[2010]102號
否
否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
銀監發[2011]5號
否
否
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理財合作業務的通知
銀監發[2011]7號
否
否
關于規范銀行理財合作業務轉表范圍和方式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1]148號
否
否
關于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一期)運行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3]167號
否
否
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運行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3]213號
否
否
關于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二期)上線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3]265號
否
否
關于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發[2014]35號
否
否
2014年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否
否
2016年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否
否
1.2 銀行理財的投資范圍與投資限制
投資范圍
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發放信托貸款;公開或非公開市場交易的資產組合;金融衍生品或結構性產品;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參與新股申購;境外金融市場(《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投資限制
1.不得投資于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
2.不得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
3.不得使用理財資金直接購買信貸資產;
4.禁止商業銀行個人理財資金投資劣后受益權;
5.非《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所指合格投資者的理財客戶的理財資金,不得投向房地產信托產品;
6.不得投資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損失的高風險金融產品,以及結構過于復雜的金融產品;
7.代客理財資金要與自有資金分開使用,不得購買本銀行貸款,不得開展理財資金池業務,資金來源與運用一一對應;
8.商業銀行在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9.禁止銀行理財產品之間的嵌套,但目前有放開嵌套的趨勢。
10.銀信合作
(1)禁股令:銀信合作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
(2)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如信托貸款、受讓信貸或票據資產、附加回購或回購選擇權的投資、股票質押融資等類資產證券化業務;
(3)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不得投資于理財產品發行銀行自身的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
(4)可投資于投資于權益類金融產品、具備權益類特征的金融產品或政府項目;
(5)信托公司信托產品均不得設計為開放式。
11.銀證合作
(1)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
(2)不得將委托資金投資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
1.3 根據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系統統計發布的中國銀行業理財年度報告(2015)顯示,上述三種最終資產將近占據了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余額的90%。
1.4 關于銀行理財的最新監管規則
2016年7月27日,《2016年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出臺。此次征求意見稿吸納了原有28個關于銀行理財業務監管文件的重要內容,并提出一些創新性管理措施,從而形成一個更為全面的監督管理文件。
新規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銀行理財業務進行分類管理:基礎類業務和綜合類業務。
基礎類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可以投資于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公司信用類債券、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等資產。
綜合類理財業務是指在基礎類業務范圍基礎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還可以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商業銀行從事綜合類理財業務的要求:除公司治理、監管評級良好等基本要素外,資本凈額不能低于50億人民幣。資本凈額達不到要求的將無法從事非標業務。商業銀行首次開展理財業務的,應當首先開展基礎類業務,超過3年且符合綜合業務相應條件后,方可開展綜合業務,需向銀監會報告審批。
(2)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
分級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償順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劃分為不同等級的份額,不同等級份額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約定、按照優先與劣后份額安排進行收益分配的理財產品。
分級理財產品通過分層設計,容易為劣后資金輸送利益。劣后資金利用資金杠桿撬動更高的利益,也會面臨更大的損失。
(3)商業銀行不得投資各類資產受益權
其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銀行面向非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不良資產及其受(收)益權,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僅面向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產凈值客戶和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除外。
(4)銀行理財計提風險準備金
商業銀行應當按季從凈利潤中計提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其中,除結構性理財產品外的預期收益率型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 50%計提;凈值型理財產品、結構性理財產品和其他理財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使用后低于理財產品余額1%的,商業銀行應當繼續提取,直至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1%。
(5)商業銀行每只理財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40%
“銀行資管業內多名資深人士表示,近兩年來,資管行業發生了較大變化,金融混業趨勢下,資金通道叢生,邊界模糊,而監管層的共識逐漸明朗,去影子銀行、去通道,加強表外監管,是愈發明確的大方向。”---經典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全文解讀》
2.理財業務的模式2.1 銀信合作-銀行理財+信托公司信托計劃2.1.1 銀行理財+信托計劃--信托貸款:銀行通過銀行理財產品募集投資者資金投資某信托計劃,信托計劃通過信托貸款發放貸款給某融資企業。通過上述模式,將表內貸款業務轉化為表外業務。
2.1.2銀行理財+信托計劃--購買商業銀行表內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銀行通過銀行理財產品募集投資者資金投資某信托計劃,信托計劃購買銀行表內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從而實現擴大信貸規模的目的。
2.1.3上述模式已經被銀監會叫停。
為避免商業銀行借助銀信合作業務將信貸資產移出表內,隱藏貸款規模,自2009年開始,銀監會下發了一系列規范銀信合作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111號、銀監發[2010]72號和銀監發[2011]7號),銀信合作業務逐漸被叫停。
“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界定為“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即信托計劃委托人僅限定為商業銀行,以第三方非銀行機構為主體發起設立信托計劃的操作模式(如券商資管)則不在監管范圍之內;其次,要求將理財資金通過信托計劃發放信托貸款、受讓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三類表外資產轉入表內,而銀行受讓信托受益權并不在上述要求轉表的資產范圍之內。在傳統銀信合作產品中引入更多的過橋方和改變理財計劃投資標的設計形成了銀行對銀信合作規定的監管套利。
2.2 銀證合作-銀行理財+證券公司資管計劃
2.2.1銀行理財+證券公司資管計劃--直接債務融資工具(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債券產品)
在此模式下,投資人經認購銀行理財產品匯入理財資金,理財資金再購買證券公司發起的集合資管計劃或定向資管計劃,用來購買標準化的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的債權類資產。此模式無監管禁止。
2.2.2 銀行理財產品+資管計劃--貨幣市場工具
貨幣市場工具,指現金;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內(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在此模式下,投資人經認購銀行理財產品匯入理財資金,理財資金再購買證券公司發起的集合資管計劃或定向資管計劃,用來購買流動性高,風險小的貨幣市場工具。此模式無監管禁止。
2.2.3 銀行理財產品+資管計劃--非標準化債權資產
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或者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于信貸資產、信托貸款、委托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
2.2.3-1投資信貸資產
2.2.3-2投資票據資產
2.2.3-3股票收益權+質押
2.2.3-4應收賬款/資產收益權
銀行理財資金通過資管計劃投資非標準化的產品風險過高,建議投資人在購買此類產品時,需謹慎閱讀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銀行作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也應披露最終資金所投資的底層資產的情況及運營模式,披露投資風險。
監管要求:
銀行+定向資管計劃
A.禁止分公司、營業部獨立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B.禁止開展資金池業務;
C.禁止將委托資金投資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
D.對合作銀行要求最近一年年末資產規模不低于300億元,且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
監管趨勢:
(1)根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有放開銀行理財產品嵌套趨勢。
(2)未來可能禁止非標銀行理財嵌套除信托外的其他資管計劃。
√非標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投資非標:允許
×非標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外的資管——投資非標:禁止
2.3 銀證信合作-銀行理財+券商資管計劃+信托計劃
2.3.1銀行理財+券商資管計劃+信托計劃-委托貸款
因銀信合作被叫停,資管計劃不能進行直接放款,此模式是對上述情況變通。
2.3.2銀行理財+券商資管計劃+信托計劃-信托受益權
甲公司為A銀行的高端授信客戶,甲公司向A銀行申請28億元人民幣貸款。A銀行決定滿足其資金需求,但A銀行的貸款總量不足300億元。A銀行的放貸的考量:
(a)《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規定:“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于10%。”A銀行若直接放貸28億元,則觸犯該紅線;
(b)貸款資產的風險權重高,直接發放貸款將大幅降低資本充足率;
(c)表內貸款移至表外的需要,實現避饒監管套利;
A銀行:形式上投資,實際上貸款;B銀行:形式上理財,實際上過橋;券商:形式上資產管理,實際上過橋;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實際上過橋;甲公司:形式上使用信托資金,實際上使用銀行資金。
此模式嵌套多個金融產品,是銀行規避監管套利的途徑,實質通過多個層級金融產品的包裝,模糊掉最終銀行資金的流向,逃避監管規則。如未來監管收緊,有違規嫌疑。
除上述途徑外,規避監管套利的模式還有如下幾種:
A.買入返售模式
過橋企業與信托公司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托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托受益權。過橋企業與銀行A、銀行B簽訂《三方合作協議》,約定將信托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B以買入返售方式買入銀行A的信托受益權,銀行A承諾在信托受益權到期前無條件回購;該模式下,銀行A為信托貸款的出資方。
B.銀行理財計劃對接過橋企業模式
過橋企業與信托公司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托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托受益權;過橋企業將信托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A將該信托受益權包裝成保本型理財產品;銀行B與銀行A簽訂《資產管理協議》,購買銀行A發行的上述保本理財產品。
在該模式下,銀行A為過橋方,銀行B是信托貸款的實際出資方。
C.銀行理財計劃對接融資企業
融資企業將自有財產權(如正在出租的商業物業)委托給信托公司,設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財產權信托計劃;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向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用于購買融資企業的信托受益權。
3.銀基合作3.1 銀行理財產品+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管計劃——購買自有信貸資產
通過上述模式,銀行表內資產進行了表外化操作。
3.2 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管計劃——購買他行的信貸資產并回售
二
證券公司
1.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范圍
投資銀行業務,目前國內證券公司的投資銀行業務主要是證券承銷業務,即證券發行代理業務,指證券公司接受發行人的委托,借助自己的經營網點和信譽,按照與發行人約定的方式與價格,在規定的期限內代理發行有價證券的活動。
證券經紀業務,也即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指證券公司接受投資人委托,代理投資者買賣有價證券的行為。代理買賣證券的風險均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證券自營業務,指證券公司利用自己的資金和名義買賣有價證券的行為,買賣證券的風險由證券公司自行承擔。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即資產管理業務,指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委托,作為受托投資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委托人的的投資意愿,與委托人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委托財產收益最優化的行為。
2.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分類2.1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將客戶資產交由取得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資產托管機構托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投資
范圍
限定集合資管計劃
(1)主要用于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
(2)業績優良、成長性高、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
非限定集合資管計劃
合同約定
(1)境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債券、股指期貨、商品期貨等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投資品種;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利率遠期、利率互換等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
(2)參與融資融券交易
(3)投資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或境外金融產品。
(4)新股申購、證券回購、參與定增
(5)對流動性作出安排,在開放期保持適當比例現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或其他高流動性短期金融工具。
(6)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投資
限制
(1)不得違規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2)不得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3)單只集合計劃參與證券回購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40%
(4)未經許可不得投資票據等規定投資范圍以外的投資品種;
(5)不得以委托定向資產管理或設立單一資產信托等方式變相擴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范圍;
(6)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資產管理計劃;
(7)證券公司不得以直投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形式開展直接投資業務
投資額度限制
投資于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20%,并應當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
投資證券限制
(1)單個集合計劃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集合計劃投資于指數基金的除外。
(2)證券公司將其管理的集合計劃資產投資于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
自有資金參與限制
(1)以自有資金參與單個集合計劃的份額,不得超過該計劃總份額的20%,持有期不得低于6個月
(2)在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資金。
2.2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針對多個或單個客戶的特殊要求和基礎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主要是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是進行其他業務類型的一個通道和平臺,如高速公路、水利發電、租賃資產等創新型產品。
2.3 定向資產管理計劃
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具體投資范圍由證券公司和客戶通過合同約定:股票、債券、基金、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資產支持證券、融資融券等。
投資限制:
(1)不得將委托資產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2)不得將委托資產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3)銀證合作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或將委托資金投資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
三
基金公司
1.基金公司業務種類
2.基金專戶及其子公司專項資管計劃
2.1 投資范圍-全能通道
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基金子公司可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
2.2 投資限制
序號
限制事項
法規依據
1
子公司不得向母公司或其兄弟公司投資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資。”
2
母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間關聯交易限制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不得進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為不得存在利益沖突。”
3
母公司專戶不得投資于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見上圖
4
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不得發放貸款,也不得借道銀行進行委貸,但仍可借道信托計劃進行委貸。
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商業銀行不得接受以“籌集的他人資金”對外發放委托貸款。
2.3
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分類——基金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專戶理財
類比項
一對一專戶理財
一對多專戶理財
募集人數
1
2—200
單筆委托
不低于3000萬
不低于100萬
委托規模變動
合同期內可以追加和提現
每季度至多開放一次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
基金子公司資管業務也可分為“一對一業務”和“一對多業務”,類似于信托計劃中的“單一資金信托計劃”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而個人投資者一般接觸到的是“一對多業務”。
四
信托公司
1.信托公司業務種類
信托業可以經營的業務項目依《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法可分為如下:
(1)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2)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3)受托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4)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5)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權、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6)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7)代保管業務。
(8)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9)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10)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2.投資范圍與投資限制
投資范圍
(1)投資范圍廣,如券商資管產品、基金資管產品和信托產品本身
(2)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托資金
(2)管理方式: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
投資限制
(1)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托財產;
(2)銀行合作產品的限制(見上文)
(3)不得向房地產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土地儲備貸款等;
(4)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5)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
(6)不得將信托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于信托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但信托資金全部來源于股東或其關聯人的除外;
(7)不得以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8)不得將不同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9)不得將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計劃投資于同一項目;
(10)集合信托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3.信托分類3.1資金端分類:單一信托、集合信托3.2項目端分類3.2.1債權型-信托貸款
3.2.2股權型-真實股權型、名股實債
3.2.3收益權型-普通受益權、結構化受益權
3.3結構化信托及信托收益權的拆分轉讓
3.3.1《關于加強信托公司結構化信托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通[2010]2號)“結構化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托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按照分層配置中的優先與劣后安排進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風險承擔能力和意愿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不同層級的受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擔相應風險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
3.3.2集合信托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限制目的:防止信托受益權轉讓給合格投資者以外的人
五
投資人保護
通過上述幾部分的討論,我們基本瀏覽了券商、基金、信托、銀行這些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所需要遵守的監管規則、操作模式、投資范圍、投資限制等。在上述基礎上,我們最后需要了解一下合格投資者規則、產品銷售規則及穿透原則。
1.合格投資者1.1合格投資者
綜合目前的監管法律法規,針對各類金融產品未有統一的監管要求。在不同產品的監管法則中,對投資者的資質要求一般圍繞兩個方面進行規定:一是風險承受能力,一是風險識別能力。針對風險承受能力方面主要是考察投資者的資產狀況,包括可投資資產和財產收入情況;風險識別能力主要是考慮投資能力,包括投資知識和經驗。
1.2不同產品對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資產產品類別
合格投資者標準
法律依據
集合資金
信托
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低于100萬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
單一資產信托
普通類單一資金信托對合格投資者沒有法規要求
受托境外理財信托產品(QDII)
集合資金信托單個委托人的資金數額不低于100萬人民幣或按信托成立前一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相應匯率中間牌價計算的等額外匯;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7號文)
單一資金信托投資者單筆委托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業務(QDII)適用報告制內部審核口徑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依法設立并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自然人不得用籌集的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計劃。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用籌集的資金參與集合計劃的,應當向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提供合法籌集資金的證明文件;未提供證明文件的,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不得接受其參與集合計劃。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2013修訂)》第二十一條
定向資產管理
計劃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的資產凈值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各證券公司可在該最低限額基礎上,提高本公司客戶委托資產凈值的最低限額;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從業人員及其配偶不得作為本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九條
一對一基金專戶
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2012修訂)第十一條
一對多基金專戶
委托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合計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但不得超過50億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2012修訂)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
普通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
針對高資產凈值客戶和私人銀行客戶的理財產品
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
高資產凈值客戶是指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客戶:(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債權直接融資工具
業務開展初期只有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中進行了電子化報告和信息登記,并取得產品登記編碼的銀行資產管理計劃才能參與投資債權直接融資工具份額。
試點階段,相關文件為征求意見稿,暫未向社會公開
私募基金
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八條
2.
產品銷售規則
根據華西證券研究所整理的各類金融產品銷售相關各類活動的詳細要求見下圖
3.穿透原則
穿透原則包括兩個層面的意思,一是從資產端考慮,穿透識別底層資產,即產品的最終投資范圍應該符合監管規定和合同約定,應將相關的底層資產的信息充分向投資者披露,如果將金融產品進行多層包裝,模糊實際最終投向,規避監管規則,需要通過穿透原則來識別最終投向;二是從資金端考慮,投資資金應該來自相關監管規定的合格投資者,要識別最終的風險承擔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以防止風險承擔和資產類別錯配,防止私募產品公募化。
公募產品與私募產品的重要區別指標之一就是投資者人數(200人),這個限制人數在《證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中均有規定。
關于合格投資人限制,需要穿透計算的相關規定:
3.1 信托產品穿透要求:《關于進一步加強信托公司風險監管工作的意見》(銀監會2016 58號文)
3.2 券商基金資管產品穿透要求: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
不被穿透核查的: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并在基金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3.3 上市公司定增穿透要求:上市公司定增,需要穿透識別合格投資者人數
2016年5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向非合格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或者投資者人數累計超過200人,若同一資產管理人的多個同類型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標的完全相同,應合并計算投資人人數。
六
金融產品合規性的綜合考量
綜合上面幾部分的總結與分析,針對金融產品合規性的考量應從如下幾個方面做綜合分析。
1.產品設計合規性
通過上述一到四部分的具體分析,可以總結出來各類金融機構發行金融產品的監管規則,包括投資范圍、規模限制、比例限制、嵌套限制、產品結構限制、穿透規則等。一個符合金融監管要求的金融產品才能更加充分的保護投資者權益,實現投資人資產運用的最大優化。
圖 華西證券研究所整理
2.產品銷售合規性
除了在產品設計層面應符合監管規定外,各金融機構在銷售或代銷金融產品時,應注意銷售行為也要符合相應銷售管理規定,不能夸大或過度宣傳金融產品的收益,而忽視向投資者披露金融產品的風險,尤其是在多個金融產品互相嵌套過程中,要充分揭示底層資產信息。投資者在選擇金融產品的過程中也要保持冷靜的態度對待風險與收益。
3.相關機構合規性
任何產品的設計及銷售都依托于合規合法經營的金融機構,如果各類金融機構本身就存在重大合規風險或違法監管規則設立的李鬼機構,只能讓金融產品合規設計與銷售成為空談。對相關機構合規性的關注應更先于對本身金融產品的關注。
僅以本文做簡要分析,如有疏漏之處,請大家予以指正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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