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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04-30 點此:128次
近日,有網友在大廠幫幫網后臺留言爆料稱:
看看**陽光小區的電梯里,多了2個廣告欄,這2個廣告欄為了招商,墻上的其他電話都用黑墨汁涂掉了,太惡心,太難看了。物業也不管,真是無語!
規范電梯廣告投放本是一件好事,但如果只為照顧自己的利益而不顧業主的感受,就有點差勁了!您說是不?
小區電梯廣告費該歸誰?大廠大部分小區業主不了解廣告收入費!
每天回家的時候,
你注意過家門口的電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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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能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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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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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這樣的
不管是啥樣的,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總有廣告出現在電梯間!而且,好像里面的廣告總是在變化,每個月都有新的廣告進入!
這個看似很正常的場景,你有沒有想過以下這些問題?
比如……
這些廣告賺了多少錢?
物業用公共區域打廣告,
經過你的同意了嗎?
廣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
告知全體業主了嗎?
如果你心中曾有這樣的疑惑,
但卻被物業三言兩語擋回來了,
或者不知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沈陽市中院的一則判例可以參考。
今年初,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十大經典判例。其中一個,講的就是物業公司在電梯等公共區域發布廣告,而廣告收益最終應該歸誰的問題。
法官明確說:
物業的電梯廣告收入
應該歸!你!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例
物業公司在沈陽市大東區鵬利花園AB區樓道、大堂、電梯內等公共區域,刊登了大量廣告,廣告主先后支付給物業公司26萬余元。
小區業主委員會認為,物業公司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廣告,收取廣告費并私自占有使用,違反《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公司則稱,從2004年經過政府批復和招投標備案取得該區域的經營權,運營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區的物業費只有每平方米1元,B區每平方米1.5元。物業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況下,一直虧損運營。這筆錢款已用來補充物業費收入嚴重不足部分。
雖然物業公司解釋了很多,但最終,法院依法判決26萬元廣告費歸全體業主共有。
這到底是為啥呢?為啥咱就沒想到呢?
解讀
不經同意物業無權獲公共區域收益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一庭韓鵬法官表示,物業公司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應歸屬全體業主共有。未經全體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公司無權使用該收益。
也就是說,物業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區任何公共區域從事打廣告等經營活動,你都有權利去討要其經營所得,或者有權拒絕物業從事此類活動。
最新版《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2007年頒布并實施的《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該條款就對“小區公共收益”有了較為清晰的界定:小區公共收益是全體業主共有的,受益的支配需要由全體業主大會決定。物業公司代為管理的情況下,物業公司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計劃,使用后也要公示賬目。
我們交了這么多年物業費,
可該給我們的錢卻被瞞了好多年!
現在法院已經明確了,
是不是突然有一種
還有一個紅包未領取的趕腳?
別戳屏幕了
趕緊找你家小區業主委員會!
沒有業委會的
可以找當地街道辦事處
或社區居民委員等協調。
一起問問物業公司
這些廣告收入都哪去了?
原來這筆錢是業主自己的!以后咱維權也算有法可依、有據可查了!
覺得有用請點ZAN!
綜合整理自:大廠幫幫網、沈陽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