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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商貿公司能否銷售安裝電梯(商貿企業可以開安裝費嗎)

發布時間:2025-04-22 點此:1000次

  我們都知道自“營改增”實施后,建筑企業“聯營體”模式納稅難題也隨之而來,完稅憑證及稅前扣除憑證等問題無法得到有效解決,尤其是那些小型建筑企業更是苦不堪言。然而近幾日,國務院、國稅總局相繼發文明確納稅措施,隨著減稅措施及納稅新政策的出臺似乎又為建筑行業帶來了一股春風。接下來隨小編來看看具體的文件內容及其利好。

  

  

  

  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4月20日頒布重要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該文件對建筑企業是一重福利!解決了當前建筑企業在執行財稅[2016]36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文件中存在的困惑!該文件解讀如下:

  (一)關于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服務的建筑企業如何征收增值稅問題進行明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四十條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的計稅原則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其中“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該文件沒有明確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服務的建筑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如何征收增值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給予了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注意該文件中的“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有兩層含義:一是在合同中應分別注明銷售貨物的金額和銷售建筑服務的金額;在會計核算上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和銷售服務的收入;在稅務處理上,銷售貨物按照17%,銷售建筑服務按照11%向業主或發包方開具發票。二是建筑企業可以與業主或發包方簽訂兩份合同:貨物銷售合同和建筑服務銷售合同。貨物銷售合同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銷售建筑服務按照3%的增值稅稅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稅率計征增值稅)。根據以上規定和分析,自月2017年5月1日起,凡是發生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服務的建筑企業,可以按照以下方法進行稅務處理:

商貿公司能否銷售安裝電梯(商貿企業可以開安裝費嗎)

  1、如果在一份合同中分別注明,銷售貨物和銷售建筑服務的金額,則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計征增值稅。即銷售貨物部分按照17%的稅率計征增值稅,銷售服務部分按照11%計征增值稅。

  2、如果建筑企業與業主或發包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銷售貨物的合同;一份是銷售建筑服務的合同,則貨物銷售合同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銷售建筑服務按照3%的增值稅稅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稅率計征增值稅)。

  (二)對母公司中標子公司施工和總公司中標分公司施工的稅務處理進行了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根據此規定,建筑行業中存在的總公司中標分施工和母公司中標子公司施工的稅務處理,進行了明確,只有采用以下方法處理就沒有稅收和法律風險:

  1、在招投標環節,總分公司或母公司與發包方或業主進行招投標。如果中標后,則總公司或母公司與發包方或業主簽訂總承包合同;

  2、總公司、分公司與發包方或業主或母公司、子公司(孫公司)與發包方或業主簽訂三方協議,協議明確以下三點:

  一是總公司授權分公司或者母公司授權子公司(孫公司)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或者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孫公司)簽訂授權協議,授權集團內分公司或子公司(孫公司)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

  二是分公司或子公司(孫公司)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

  三是分公司或子公司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或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

  符合以上合同簽訂技巧,則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總公司或母公司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總公司或母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三)同一地級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建筑企業不需要進行在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進行預繳增值稅,直接在建筑企業所在地的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建筑企業必須要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按照以下方法預繳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的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計算公司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計算公司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小規模納稅人的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司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根據此規定,在同一地級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建筑企業不需要按照以上方法,在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進行預繳增值稅,直接在建筑企業所在地的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即可。例如,北京市平谷區注冊的施工企業,到北京市海淀區承接的建筑業務,不需要在海淀區工程所在的國稅區預繳增值稅,直接回平谷區施工企業注冊地的國稅區依法申報繳納增值稅即可。

  (四)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一般納稅人的生產制造企業和貿易企業,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根據此規定,如果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是電梯定貿易企業,則其電梯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稅(即可以選擇3%的稅率計征增值稅)。當然,也可以按照混合銷售行為的規定,銷售電梯和電梯安裝服務一并按照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如果銷銷售電梯的一般納稅人是電梯生產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的規定,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則根據此規定,則其電梯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稅(即可以選擇3%的稅率計征增值稅)。當然,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稅(即可以選擇11%的稅率計征增值稅)。

  (五)植物養護服務和電梯維護保養服務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的規定,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即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和電梯維護保養服務,一般納稅人都按照6%稅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都按照3%稅率征收增值稅。

  (六)建筑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營納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七條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根據此規定,小規模的建筑企業納稅人發生建筑服務、銷售貨物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不需要去當地國稅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自行系統內開具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文件原文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三、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四、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五、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六、發卡機構、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發卡機構以其向收單機構收取的發卡行服務費為銷售額,并按照此銷售額向清算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清算機構以其向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收取的網絡服務費為銷售額,并按照發卡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發卡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收單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清算機構從發卡機構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發卡行服務費,一并計入清算機構的銷售額,并由清算機構按照此銷售額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收單機構以其向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為銷售額,并按照此銷售額向商戶開具增值稅發票。

  七、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實行實名辦稅的地區,已由稅務機關現場采集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國稅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即時辦結。即時辦結的,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國稅總局出臺的新政策重點闡述了建筑業的相關問題,破解了總公司簽合同、分子公司負責具體施工的項目納稅難題,小編認為此次出臺的《公告》也給建筑企業帶來以下幾點利好:

  1

  降低建筑企業勞務成本

  建筑業“營改增”后,勞務企業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3%(簡易征收清工包)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但勞務企業的成本主要包括人工工資、個人保險等,這些支出沒有進項抵扣,導致建筑業勞務成本的增加,此前建筑勞務繳納17%增值稅和3%營業稅,在業界也引起爭議。

  而此次《公告》中明確只要分開核算就可以分開交稅,算是減輕了企業納稅,從另一方面降低了企業的勞務成本。另外對于建筑工程轉包,《公告》還表示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可以說這一點對于部分勞務分包的建筑企業來講更是一大有利政策。

  2

  “聯營”模式納稅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另外隨著《公告》的出臺,建筑企業“聯營體模式”納稅難題也將迎刃而解,可以說是解決了實際問題。因為“營改增”后,掛靠的模式已然行不通,必須選擇聯營的合作模式,這對于那些資質稍弱、在聯營與自營之間過度的建筑企業無疑是一大利好。

  3

  納稅人補開發票延長時限

  《公告》第七條規定延長了營業稅涉稅業務補開發票的時間,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對納稅人改革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允許在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4

  簡化辦稅流程、節約辦稅成本

  由于工程上部分材料由那些“散、雜、小”供貨商供應,無法提供增值稅發票,導致企業無法進行抵扣。

  而此次《公告》第九條表示,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也就是說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所謂的那些“散、雜、小”供貨商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

  另外在簡化辦稅流程上,對建筑企業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提供的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統一納稅,節約了建筑企業的辦稅成本。這是繼稅務總局的再一次放權,可為納稅人帶來極大的便利。

  5

  大幅放寬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時限

  由工程款滯后導致拖欠材料款無法及時取得發票的問題或將得到緩解,《公告》中明確增值稅發票認證期由180天延長至360天,可以說延長了近半年的時間,這也預示著建筑企業可以有更多的時間來自開專票用以抵扣。

  綜上所述,本次國稅總局出臺的《公告》給建筑企業帶來的一些實際的利益,但由“營改增”帶來的更深層的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小編也有以下幾點擔心:

  1、本次《公告》未真正解決大頭問題,甲供材料仍舊無法取得進項稅抵扣發票,供應單位只給建設單位開具發票,施工企業只能從建設單位處得到金額相同的結算單,仍舊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進行抵扣。

  2、《公告》中明確可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雖然對“聯營”模式是利大于弊,但是在兩家企業的“聯營”模式下,會出現乙方為減輕負擔將所有稅負強加于第三方,鉆了新政策的空子,這樣一來便會給走“聯營”模式生存的弱勢企業帶來更多稅負。

  3、雖然是大幅延長了增值稅發票認證期限,360天將近一年的時間看似是大好政策,但真的能夠解決“營改增”所帶來的麻煩么?在這期間可能會產生一些滯留發票,而那些建筑企業、材料供應商同樣也會以360天作為默認期限,一年的時間物價、材料價格、工費也會隨之增長,不確定因素更多,可能到最后這一大好政策會演變出許多新的問題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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